1、生活飲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;飲用水中化學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;飲用水中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;感官性狀良好;應經消毒處理;水質應符合衛生要求;集中式供水出廠水中消毒劑限值、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中消毒劑余量均應符合要求;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質因條件限制,部分指標可暫按照要求執行。
2、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時,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,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可適當放寬;新標準具有三個特點:一是加強了對水質有機物、微生物和水質消毒等方面的要求。新標準中的飲用水水質指標由原標準的35項增至106項,增加了71項。其中微生物指標由2項增至6項;飲用水消毒劑指標由1項增至4項。
3、毒理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1項;毒理指標中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;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至20項;放射性指標仍為2項。二是統一了城鎮和農村飲用水衛生標準。三是實現飲用水標準與國際接軌。新標準水質項目和指標值的選擇,充分考慮了我國實際情況,并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的《飲用水水質準則》,參考了歐盟、美國、俄羅斯和日本等國飲用水標準。